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一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时,除下列情形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另有需要的;(二)转让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