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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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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应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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