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三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应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