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一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宗地图;(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设要求;(三)土地开发建设年限;(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及付款方式和期限,土地使用者是境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规定付款货币的种类;(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条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