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宗地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设要求;

(三)土地开发建设年限;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及付款方式和期限,土地使用者是境外的组织、个人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规定付款货币的种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条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