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预期土地使用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所列资料;

(二)土地使用者应当具有的资格要求;

(三)建筑物的出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