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