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报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不得谎报、瞒报建设项目的排污状况以及污染特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