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保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所持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