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