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Article 11Repealed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