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包括下列经费:(一)财政拨款;(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三)国内外捐款;(四)猎枪、弹具销售的百分之十附加费;(五)其他资金。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