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下列经费:

(一)财政拨款;

(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国内外捐款;

(四)猎枪、弹具销售的百分之十附加费;

(五)其他资金。

野生动物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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