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公共就业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就业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发布职业供求、职业培训、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人力资源市场信息;(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四)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