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就业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发布职业供求、职业培训、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指导;
(四)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3,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