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开设服务窗口,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公开服务制度,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项目,优化服务环境,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