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二)执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突出贡献的;(三)保护地名标志和检举揭发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