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执行地名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保护地名标志和检举揭发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