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等地名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条例其他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