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等地名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条例其他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