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挖掘、占用道路;(二)临时占用绿地;(三)更新、砍伐或者修剪树木和移植古树名木;(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五)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七)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