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挖掘、占用道路;

(二)临时占用绿地;

(三)更新、砍伐或者修剪树木和移植古树名木;

(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五)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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