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非法捕猎鸟类等野生动物;(四)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毁坏绿地;(五)在禁火区内用火;(六)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八)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