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挖风景区内苗木、花草、药材、竹笋、果实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它林产品的,需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