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在东湖水域从事船舶营运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东湖水体。东湖水域内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水体的渔业养殖模式,不得投入饵料喂养,做到合理放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