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在东湖水域从事船舶营运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东湖水体。

东湖水域内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水体的渔业养殖模式,不得投入饵料喂养,做到合理放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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