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风景区管理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不得倒入东湖水体,不得堆放在景点、景物周围和道路两侧。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