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在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与周围景点和环境相协调,不破坏风景区的景观;(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不破坏风景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