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持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地形图及相关文件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风景区管理机构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