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经营者就有关商品、服务质量的行业规则、规约和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合同、信件、电子数据、承诺,以及营业人员对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的答复,应当作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