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质量问题或者消费环境不安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以下费用:

(一)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二)因伤致残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三)造成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