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不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一)无购货凭证、商品与购货凭证上注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不符的;(二)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的;(三)自行拆卸或者修理的;(四)已明示瑕疵商品字样的;(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