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消费者经两次以上交涉,经营者仍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商品修理时间超过三十日,经营者应当按商品价款的1%以上10%以下向消费者赔偿因延误使用该商品遭受的损失,同时包修期限应当相应顺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