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六十条已修改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提请检测、鉴定。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的检测、鉴定结论,检测、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按责任承担;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