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九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到下列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二)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但具备条件的县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也可以承担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的材料后,应依法审查,并在15日内对是否备案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