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已废止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可以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标准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论证、审查。企业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企业标准可以有偿转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