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企业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应当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并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修订的企业标准,必须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