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已废止企业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应当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并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标准,必须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