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六条已废止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下列情形有相应国际标准的应当采用:(一)列入省重点产品目录的;(二)列入省科技攻关计划的;(三)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的;(四)评名牌产品的(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除外)。本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采用国际标准而没有采用的,有关部门不得将该产品列入相关的目录、计划及评为名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