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禁止无标准生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标准生产:

(一)企业产品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

(二)没有产品标准文本的;

(三)不执行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四)执行作废标准的;

(五)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地判定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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