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企业应当将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管辖范围,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产品标准及信息网络、集成电路卡的现行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