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变更或撤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交接工作,防止档案遗失。

国有企业产权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