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变更或撤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交接工作,防止档案遗失。国有企业产权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