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经综合档案馆与企业协商一致,可接收进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