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三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为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物资、资金、账户、场地、设备和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提供服务,没收所提供的物资、资金和设备,没收所得服务费,并处以所得服务费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