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为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物资、资金、账户、场地、设备和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提供服务,没收所提供的物资、资金和设备,没收所得服务费,并处以所得服务费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