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三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服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所得服务费,并处以所得服务费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