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用地单位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