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经过预审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公益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