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