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由于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林地灭失的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