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事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电开发总体规划,鼓励、支持各类组织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展水电产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水电业主的投资活动和投资所得,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区域内开发水电,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防洪安全、兼顾供水、灌溉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和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保护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