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作,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自治县的水资源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