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