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瑶族代表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依照有关法律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与其人口在全县人口中的比例相适应。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5月30日